病案复印须知
2021-06-02 09:53:00
一、申请时间
正常情况下,2021年出院患者可在出院10个工作日后到医务部申请复印相关材料。2020年出院患者在院本部病案科(第二住院大楼23楼)进行复印,但为确保服务,来院前请致电028-81020196核实病案是否可以复印。注:2021年1月出院患者需提前致电核实病案复印地点。
已办理出院手续的患者均可带上相关证明材料到门诊部5楼医务部预约登记。在完成资料审核、快递信息留存及缴纳相应费用后即完成预约,只需在家中等待快递送达。
二、复印病案时间、地点
周一到周五:8:30-12:00 14:00-17:20 (注: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复印病案业务)
地点: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芙蓉大道二段33号四川省精神医学中心门诊部5楼医务部
三、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
复印病案申请人所需提供材料依据国卫医发〔2013〕31号文件关于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(2013年版)》通知执行,请申请人带齐所需材料到病案科复印病案。
部分通知内容如下:
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(兼)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。受理申请时,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,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。
(一)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;
(二)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;
(三)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;
(四)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,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。
公安、司法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,因办理案件、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、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,提出审核、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,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,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:
(一)该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;
(二)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;
(三)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(需与该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)。
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,提出审核、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,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;患者死亡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